在原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应当根据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对于融资租赁,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租入资产和相关负债;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不确认其取得的资产使用权和租金支付义务。由此导致承租人财务报表未全面反映因租赁交易取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为实务中构建交易以符合特定类型租赁提供了动机和机会,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为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6年1月修订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以下简称“国际租赁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核心变化是取消了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并结合我国实际,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或“新准则”),并于2019年8月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以下简称“应用指南”)。修订后的新租赁准则对企业的许多会计处理产生较大的变化,充分认识和有效把握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与发展趋势,对于财务报告信息质量要求的提高和企业决策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2020年6月9日华夏永道财税学苑将邀请财务咨询专家潘士荣老师为大家详细解读新租赁准则及其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新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租赁的定义及其三要素
租赁的分拆与合并
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
列报、披露和衔接
新准则对承租人财务报表影响
新准则对相关行业的影响
潘士荣老师
华夏永道财税学苑特邀实战讲师,财务咨询专家,高级培训讲师。工商管理硕士,CMA、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微软认证专家。
十五年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外企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十年财务管理研究、咨询和培训从业经历,深谙各类型公司的财务管理风格,对财务管理在公司管理中的价值和定位有深入理解。
2020年6月9日(周二)19:30-21:00
企业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财务主管及相关财务人员(CMA可获得1.5个学分)